中国农民体育协会成立于1986年9月,在农业农村部、国家体育总局的领导和指导下进行工作。主管单位为农业农村部。
宗旨是:贯彻执行国家的体育法律法规,宣传党和政府有关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广泛团结农民体育积极分子和农村体育工作者,推动农民体育运动的发展,为促进广大农村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任务是:
1.贯彻执行党中央和有关领导部门关于群众体育特别是农民体育的方针、政策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组织、发动和指导广大农民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体质,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服务;
2.组织举办全国性农民体育竞赛,不断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3.组织开展农民体育活动的经验交流和表彰先进活动;
4.培训农民体育骨干,为国家培养和举荐农民优秀体育人才;
5.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推动农村体育设施建设,促进体育社会化;
6.会同有关部门发掘、整理、研究和逐步推广农村民间传统体育,提出可列为全国正式比赛项目的建议;
7.组织对外农民体育交流,举办国际农民体育竞赛。
开展农民体育运动的方针是:面向广大农村,广泛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遍增强农民体质,促进农村两个文明建设的发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农民体育协会。
英文译名:CHINA FARMER PHYSICAL CULTURE ASSOCIATION (CFPCA)
会徽为3个字母变形的“N”组成(会徽样图和说明附后)。
第二条 本会是由组织与指导农民体育运动的企事业单位和关心支持农民体育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结成,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以及党和国家关于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坚持以农民为中心,以推进健康农村、农民健身为宗旨,坚持公益性、群众性、社会性、多元性原则,积极推动农民体育事业创新发展,促进广大农民身心健康,助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助力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建设体育强国,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农业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朝阳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有关领导部门关于“三农”、农民体育工作的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发动和指导广大农民开展“亿万农民健身活动”,促进农民体育健身科学化和生活化、日常化、制度化,有效促进农民综合素质全面提升。
(二)开展农民体育相关调查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当好政府部门参谋,不断提升农村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三)组织举办全国性农民体育赛事活动,不断提高农民体育健身活动的组织水平和健身活动实效。组织农民代表队参加全国赛事。
(四)组织开展全国“亿万农民健身活动”示范基地建设和农民体育工作经验交流活动,积极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
(五)积极培养农民体育骨干,发挥其在观念引导、兴趣培养、知识普及、活动组织和健身指导等方面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并为国家输送农民优秀体育人才。
(六)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加强农村体育的组织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农村体育组织承接服务的能力,促进农民体育社会化。
(七)会同有关部门挖掘整理和推广普及农村特色体育健身项目,不断满足广大农民群众多样化健身需求。
(八)在广大农村地区弘扬健康文化,广泛传播“运动让生活更幸福”的理念和健身健康知识,助推健身与健康融合,弘扬奥林匹克精神和中华体育精神。
(九)加强对外农民体育交流,组织举办国际农民体育竞赛。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负责组织与指导全国农民体育运动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经申请批准,可以成为本会单位会员。关心和支持农民体育事业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经申请批准,可以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实行单位代表制,由单位推荐或选举产生。会员代表任职期间如发生工作或职务变动而失去代表性的,由其原单位另行推选接替人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农民体育领域中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委员会或委员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组织与推动本地区农民体育健身活动;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五)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者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从本会会员中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订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确定本会的工作任务;
(三)审议委员会财务报告等;
(四)选举和罢免委员;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每届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为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由本会正副主席、正副秘书长和其他常务委员组成。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中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违反党纪党规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任职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主席委托,委员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组织制定办事机构管理制度;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资助和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会费;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农民体育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加强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四条 根据《中组部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落实好党组织和党建工作两个全面覆盖。贯彻执行党章,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的政治领导,保证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四十五条 根据本会办事机构中党员情况,按照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党组织,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好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第四十六条 做好以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为重点的党建工作,做好党员教育、纪律、作风、管理等工作,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会名称及与本会名称有关的专用标志(如会徽等),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团体、协会和个人均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7年8月3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委员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